货币属性的民国“捐税券”

16-10-27 10:08:55 中国集币在线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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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卢伯雄

  笔者的藏品册中有两枚类似纸钞的纸质品,虽然不是属于流通的货币,但印制精美不亚于钞票,而且其功能要素具有货币属性,它们是江苏财政厅民国二十八年(1939)10月发行的“捐税券”(见图)。该券正面的要素与货币相同,有发行单位、年份、面额大写和“每叁百枚兑换国币壹元”的铜元换算率;背面文字为:此券准在本省境内通用并准完纳本省一切捐税设有伪造及变造情事查明依法究办,面额小写及两枚行政专用章,手盖英文字母冠的阿拉伯数流水号码。

  “捐税”是什么意思?捐税并不是组词,而是通过历史演变形成的一种俗语。从字意上“捐”是舍弃或放弃的意思,如捐款,就是自愿放弃自己对钱款的所有权,将此钱款送给他人。但有趣的是,这个“捐”在历史上发生了巨大的演变,从自愿放弃、献出,变为强制放弃,强制奉献。使“捐”成为了一种交纳义务,在晚清至民国时期,“捐”与“税”并称,捐,差不多就是税。

  早在明清两朝时,发财的商人要对朝廷进行报效,相当于今天厂商对国家的赞助捐款,后来演变成为义务且又不能拒绝,当时这种报效并不叫“捐”,到明末清初始,逐步建立了一种叫“捐纳或捐输”的制度,就是要求未当官的读书人或已当官的官员,出些钱,得到功名、身份、官衔,甚至得到优先录用、晋升的机会,如果当官者犯错误后可优先免除处分,优先起复任用,等等。这都被称之为“捐纳”或“捐输”。这种做法,据说在某些地方也变成了强制的,你必须向朝廷或官府交钱、捐输,至于给不给好处作为回报,一般也未可知。

  真正将自愿的捐纳或捐输变成强制的税收,应该是太平天国洪秀全时期,当年形势如星火燎原,连大清最富庶的,赋税最多的江南都被占领了。朝廷没有钱去镇压,就想到让全社会捐助朝廷,帮助朝廷度过困难。但完全的自愿捐助显然不足以应付需要,于是强制性的捐款就开始了。最初时也是最有影响的叫做“厘金”,也叫“厘捐”,意思是捐出商品或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厘金是从地方开始实行的,其收入也由地方支配,首先是用于军费,但也并不完全用于军费。自从有了厘金,地方政府总算有了自己的收入,地方督抚从此就掌握了辖地财权,厘捐制很快就推行到全国。厘捐制名义上叫做捐,实际上是强迫性的与交税无区别,不过当时仍然叫“捐”而不叫税,其原因有二:第一,和税收不一样,因它未被朝廷正式立法,没有取得“皇粮国税”的地位和身份;第二,朝廷和地方都只承诺,这种捐助是一种临时性的征收,一旦战争结束,厘金也将寿终正寝。战争结束后,最终因厘金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着深度依赖,由此厘金不但未终止反而一直延续到1930年左右。

  随着厘金制不放弃,后来还出现更多打着捐款旗号的强制征收被发明出来。到清末新政时期,政府要兴办现代警察,兴办现代教育以及现代实业等,所有需要立即实行的新政,无不需要银子的支持。同样,这时候的清政府也既不开征新税,也不大力举借国债,办法仍然是向社会劝募,希望社会公众慷慨解囊,赞助政府实行新政,于是“捐”的名目就更加繁多了。

  有趣的是辛亥革命后,虽然旧政权灭亡,但旧政权下的种种捐款项目不但未予取消,而在当时军阀割据的背景下,捐的名目和种类比满清时期更为繁多苛杂,民生不堪负担,怨声载道,称之为苛捐杂税。据1923年出版的《中国年鉴——财政·租税》一书的统计,北洋政府时期各省主要杂捐大概有几百种之多,这些杂捐可谓五花八门,比如戏捐、花生捐、车捐、瓜子捐、枣捐、猪捐、羊捐、柳条捐……。在这名目繁多的杂捐中,有一种捐是针对妓业而征收的,叫做“妓捐”、“花捐”或“乐户捐”,是专门针对妓院和妓女征收的捐种。还有一种是赌捐,是专门针对睹场和赌徒而征收的捐种。因旧社会妓院和赌场盛行,妓捐和睹捐在当时是政府的大宗收入,几乎是各省列入征收较为普遍的一项捐种。因当时社会的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到底苛到什么程度呢?据(《中国百年志》1956年文史版)记录:1930年上海市政府的一份训令举了一则火柴捐的例子,翔实的数字或许有助于认识苛捐之苛。火柴每小件2400小匣,净重不及35斤、平均制造成本不到6元。其运往绥远者,除统税外,北平西直门车站收粮货统捐一角,到张家口收火石捐三角六分四厘,剿匪捐二角二分,归绥货捐三角七分八厘,塞北出口入口税各四分四厘八毫,到绥远清源局收清源局捐七分五厘七毫,共计重征一元二角二分七厘三毫。苛捐杂税对人民对社会的危害也大,如各种苛捐最大的影响是加大了民生的负担;由于苛碎的杂捐在征收上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因为针对不同的捐,就有不同的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而且征收苛捐杂税往往要设立关卡,对交通顺畅也有巨大的不良影响。针对苛繁的杂捐,国民党在南北统一之后,也曾着力进行整顿,1934年召开全国第二次财政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废除苛捐杂税和减轻田赋附加。会议后,各地采取了一些废除苛捐杂税的措施,也曾收到一些效果。后来随着抗战暴发,民国政府的正税遭受损失,各地用款孔急,一些地方仍然巧立名目继续征收苛捐杂税,直到1949年国民党失去政权败退台湾。

  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那时大多数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行的是供给制和计划经济的公有制,旧中国那些随心所欲设立的杂捐被取消,一些国家应征的营业税、农业税、增值税、房地税、所得税等几大类税种仍依法征收。改革开放后,国家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随着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转轨运作的利改税以及后来的税制体系建设,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制度。

  70多年过去了,这两枚由江苏财政厅发行的“捐税券”,是不可再生的历史见证物,它真实记录了中国税制由量到质的演变史,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还是古旧券钞收藏中的珍贵品种。

来源:收藏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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