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纸币涉嫌违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应增加处罚条款

法制日报 17-08-08 14:47:14 中国集币在线 发表评论

  □法制网记者 朱琳
  随着无现金支付的渠道越来越畅通,近日有商家为了方便,干脆不收现金,只接受移动支付,商家“拒收现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分析指出,拒收现金违反了我国多部法律法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拒收现金就属于‘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一。”许浩说。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其中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许浩指出:“其中的不公平、不合理交易,就可以包括拒收现金的情形。”

  “对于商家而言,现金交易可能需要付出较多人力物力,但作为商家应当给消费者提供基本的服务措施,不能为节省成本,不去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许浩认为。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许浩认为,由于我国在无现金支付之前,民众使用的主要是现金交易,因此相关法律涉及较多的也只是针对损毁人民币、制造假币以及拒兑残缺污损人民币的规定,对于拒收问题规定得并不具体。
  “人民币管理条例只规定了禁止要求,没有处罚措施,随着今后无现金支付的普及,这类事件会越来越多,对此,应当加以补充完善,采用行政手段加以合理处罚。”许浩建议。
  “同时,还应考虑到一些老年人对这种社会新事物无法很快掌握,一部分人担心安全等问题也会倾向于现金支付,要保障他们的消费权利。”许浩认为。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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